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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并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本站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公安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希望對你有幫助。根據《中共新野縣委、新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野縣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發[2002]25號),保留新野縣公安局。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系、精簡上層、充實基層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我縣公安工作的實際,確定新野縣公安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強化縣局自身的實戰職能和對全縣公安工作的宏觀管理;強化對維護穩定方面重大行動、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強化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職能;強化以“110”報警服務為中樞的快速反應和控防體系建設,強化各類刑事案件的偵察工作,完善公安機關嚴格執法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公安隊伍和武警部隊的政治、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逐步建立統一的人民警察體制;合理劃分縣局與基層派出所及內部諸警種的職責和權限,理順上下左右關系,克服推諉扯皮現象,提高辦事效率。
二、主要職責
新野縣公安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公安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分析、研究全縣的社會治安狀況,部署全縣的公安工作,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對策。
(二)負責全縣公安民警隊伍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三)檢查、監督全縣各派出所及局屬執法單位的執法活動。
(四)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和出入境工作;管理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五)組織、指揮、處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六)組織、指揮對反革命和特務、間諜等危害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案件及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七)為各公安派出所、局屬各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后勤裝備等服務。
(八)領導縣消防大隊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內設10個科室、10個實戰單位、1個事業單位和15個公安派出所。
(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各科室和下屬單位的工作;負責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綜合分析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事務,審核并起草重要文件和會議報告;負責來客接待、機要、保密、文電、文印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和公安目標管理工作。
2、指揮中心
負責“110”報警服務臺的接警和先期處置的指揮調度工作。
3、通信科
負責全縣公安有線、無線和機要通信工作;負責全局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4、控告申訴科
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的信訪工作和重大信訪案件的查處工作。
5、政治工作辦公室
負責指導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文化和紀律作風建設以及警銜的日常管理,干警的教育訓練;協助組織人事部門管理、考核、配備公安局中層領導;按照現役干部現權限做好武警、消防部門干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的政治思想教育、黨務、人事、勞資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工作。
6、宣傳科
負責宣傳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公安工作開展情況和公安隊伍建設情況。
7、老干部科
按照上級老干部管理的政策、規定,做好公安系統的老干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8、后勤裝備科
制定全縣公安裝備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服裝的計劃和發放,組織分配裝備物資;審報、分配、管理公安業務經費及其他專項撥款;負責公安系統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后勤服務工作。
9、法制室
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建設的規劃工作;審核、起草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監督檢查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情況;負責各單位辦理案件的法律審核把關;直接辦理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
10、戶政科
研究制訂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和制度,指導和直接對全縣戶籍、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口的統計工作。
(二)下屬實戰單位
1、警務督察大隊
負責對全縣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警務活動的督察;負責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紀檢信訪工作。
2、治安警察大隊
掌握和研究全縣社會治安動向,組織指導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派出所業務建設;負責全縣特殊行業、公共復雜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槍支的管理;直接參與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處置;指導和直接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負責95種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指導、監督金融財貿系統、重點建設工程及廠礦企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內部單位開展安全防范工作。
3、刑事警察大隊
掌握研究全縣刑事犯罪情況,及時提出加強同刑事犯罪做斗爭的措施;負責刑事偵察工作和刑事技術偵察建設,直接參與處置暴力、恐怖案件和其他重大特大跨縣市區聯合偵察的重大案件;負責各類刑事案件的預審、起訴工作;規劃、開發、協調和指導公安科學技術工作。
4、交通警察大隊
指導和參與全縣城鄉建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公路巡邏、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以及車輛安全檢測、駕駛員考試和發證、發牌等工作;參與道路建設和交通設施的規劃。
5、巡邏警察大隊
負責縣城區主要干道的巡邏、設卡和縣城區“110”報警服務的先期處置工作;負責全縣重大集會、文體活動的警衛工作;負責重大突發性案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
6、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掌握敵情和社會政治動向,指揮和直接參與對反革命和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對反動會道門、非法組織、非法刊物的活動,國際恐怖組織、境外反動勢力的滲透活動,以宗教為掩護的犯罪活動,民族分裂以及“心戰”破壞活動等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情報資料,運用謀略,嚴密偵察控制;打擊“法輪功”等邪教活動,負責本縣居民出入境及外國人居留旅游管理等工作;參與處理外國人違章違法問題,負責《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27種刑事案件的偵察工作。
7、經濟犯罪偵察大隊
掌握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并及時反饋經濟犯罪動態,負責《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76種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
8、監管大隊
負責全縣在押人犯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工作,做好人犯的思想工作;協助深挖余罪,擴大成果,負責在看守所服刑罪犯又犯新罪的立案偵查工作。
9、行政拘留所
負責對全縣行政拘留人員的教育和看管工作。
10、消防大隊(現役)
貫徹消防法規和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消防監督、火災管理和撲救工作;組織實施消防部隊的隊伍建設、業務建設、教育訓練、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負責縣防火安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主要負責局機關管理、車輛管理和對外接待工作。
(四)派出機構
根據行政區劃和工作需要,縣公安局在14個鄉鎮和航運局設立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本轄區的公安保衛工作,下轄15個派出所,即:城關派出所、城郊派出所、五星派出所、王莊派出所、溧河鋪派出所、前高廟派出所、施庵派出所、沙堰派出所、樊集派出所、歪子派出所、上莊派出所、王集派出所、上港派出所、新甸鋪派出所、航運派出所。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公安局行政編制215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4名,副政委1名,中層領導職數91名,工勤人員21名。
縣巡邏警察大隊編制控制數為50名,作為地方行政編制,工資由財政全額供給。
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按事業編制,編制控制為40名,工資按差額供給或自收自支解決。
紀檢、監察和黨的組織機構設置及領導職數配備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保定市委辦公廳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博野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辦字〔2018〕6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博野縣公安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
第三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安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按照縣委、縣政府指示研究部署全縣公安工作,并督促檢查本局各單位的執行情況。
(二)掌握信息,分析、預測敵情和社會治安情況并制定對策;協調處置重大案件、重大騷亂、重大治安事故;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依法進行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證、大型活動和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管理工作。
(三)偵破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處置涉外案件;依法實施技術偵察。
(四)切實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究全縣治安形勢,做出科學決策。
(五)依法開展出境、入境和境(國)外人員在我縣居留、旅行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承辦公安行政案件的復議、應訴,受理查處控告、控訴行政案件。
(八)保護正常宗教活動,掌握非法宗教勢力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并研究制定對策。
(九)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
(十)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的有線無線機要通信工作。
(十一)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對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我縣槍支彈藥、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負責對恐怖活動的打擊防范工作,掌握最新態勢并提出相應對策。
(十四)規劃和指導公安隊伍建設以及民警的教育訓練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組織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進行督察;督辦民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十六)承辦、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縣公安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公安局設12個內設機構,其中綜合管理機構3個,執法勤務機構9個:
(一)綜合管理機構
1、政治處
負責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負責民警業務培訓和本局民警的警銜、立功授獎等人事工作;負責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的管理、建設;負責工會、團委、婦聯等工作;協助縣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
2、警務督察大隊
接待群眾來訪,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進行督察;負責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執行、強制措施實施情況的督察;負責對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使用情況的督察;負責對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情況的督察;實施對本機關和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的督察。
3、警務保障室
負責全局被裝、車輛指標的計劃、申請、發放、審批工作;負責全局的財務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用房、公房管理及公費醫療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后勤管理服務及日常行政工作。
(二)執法執勤機構
4、指揮中心(辦公室)
負責本局機要收發、文秘及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負責110報警臺的接處警,負責大型集會及暴力突發事件現場指揮、聯絡的通訊保障,協助領導對重大事件、案件的指揮調度;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和社會治安情況,承擔課題調研,提供決策依據;負責本局文書檔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科技項目申報立項,推進科技強警;負責公安無線、有線、機要、機務等通信設施的使用管理、保養。
5、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搜集、掌握、處理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研究提出意見和對策;偵察、控制、防范、處置危害國內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活動和案件、事件;開展秘密力量建設,掌握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情況,防范和打擊各類破壞活動;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取締宗教非法組織、打擊非法宗教活動,掌握海外宗教滲透的新動向、渠道和方法,反宗教滲透和偵破案件;指導和參與經營“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專案;內控宗教勢力蔓延。
6、法制大隊
負責本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法律培訓咨詢工作;承辦和指導公安行政案件的聽政、復議、應訴工作;負責勞教、少管案件、收容教育案件的呈報及全局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和“兩錯追究”(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執法過錯)工作。
7、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指導全縣治安管理工作,搞好陣地控制;組織、協調查處重大治安案件;制定處置突發時間的預案;組織、指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派出所和群眾性防范組合的建設;依法對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負責內部單位的保衛;負責指導派出所規范爆炸物品的使用;依法對爆炸、違禁物品和槍支彈藥進行治安管理。
8、刑事偵查大隊(加掛博野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刑事偵察業務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提出打擊、控制、防范對策;負責上級交辦的案件、大要惡性案件、跨縣案件、系列性案件的偵查工作和追逃工作;負責刑事情報資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全縣刑事犯罪動向,制定宏觀對策;適時組織專項打擊。
負責收集涉毒情報信息,掌握并分析研究涉毒犯罪的動態、規律、特點,提出打擊、控制、防范對策;指導派出所禁毒工作;負責深挖毒品原植物種植大戶、慣犯和毒品經營者,搜集證據,實施抓捕處理工作;承擔博野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內設城關刑警隊、南小王刑警隊、技術中隊、情報信息中隊和案審中隊。
9、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負責全縣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掌握并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規律、特點,提出偵防措施和工作對策;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負責全縣經濟秩序的保衛工作。
10、交通管理大隊
負責指導、組織和實施全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開展交通法規宣傳教育;負責駕駛員的教育培訓、考核、審驗及發證工作;對機動車輛進行登記、檢查、核發牌照,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負責交通警衛工作,保障安全。
11、巡警特警大隊
負責110報警服務臺的先期出警,先期處置工作;維護警區街面上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制止突發性暴力案件,參與處置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參與處置治安和自然災害事故,維護現場秩序,搶救人員和財務;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危難無援狀態的人員,協助交警維護交通秩序。
12、網絡安全保衛大隊
督促、指導互聯網單位和用戶備案;監督、檢查、指導互聯網接入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互聯網數據中心、互聯網單位、上網服務場所落實安全管理只讀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掌握網絡整體拓撲結構,建立和管理網絡基礎數據庫;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網絡安全檢查和審核;開展重要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查處信息網絡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等網絡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以及日常的防治管理;開展互聯網安全知識宣傳和信息網絡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13、出入境管理大隊
外國人管理;出入境證件辦理;出入境違法活動和涉外案件查處;了解掌握出入境信息,對涉外情報信息搜集并進行研判;參與涉外維穩和反恐工作;對派出所、涉外單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其他出入境管理工作。
設大隊長1名。
14、環境安全保衛大隊
打擊各種危害環境安全的違法犯罪行動,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設隊長、教導員各1名。
15、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
研究擬訂全縣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工作規范并負責監督檢查落實;直接偵辦涉及食品藥品犯罪的刑事案件,負責全縣食品藥品安全保衛部門的基礎建設工作;負責建立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的相互銜接與協調聯動機制;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重大案(事)件。
設大隊長、教導員、副大隊長各1名,均為股級職數。
(三)派出所及監管場所
1、派出所
派出所主要職責是掌握本轄區的社會治安信息,分析預測敵社情動態和發案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負責本轄區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指導農村治保會、家屬院安全防范,管理轄區內的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管理轄區常住人口、暫住人口;負責轄區的戶口、身份證工作的管理;協助刑事偵查大隊偵查刑事案件。
根據我縣鄉鎮的設置,實行一鄉(鎮)一所,加上城內,設立8個鄉鎮派出所。分別為城關派出所、博野鎮派出所、小店派出所、程委派出所、城東派出所、南小王派出所、東墟派出所、北楊村派出所
2、看守所
負責刑事拘留、逮捕等嫌疑人的看守羈押、管理教育工作。
3、行政拘留所
負責行政拘留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四)其他事項
關于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h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經營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h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安全條件審查和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第五條 縣公安局設以下內設機構:
博野縣公安局機關公安專項編制140名,股級領導職數26名。
科級領導職數設置另行明確。
第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博野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博野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
單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白沙街20號
電話:832990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時間:下午2:30-5:30)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宜春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字[2002]44號)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市直機關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宜發[2002]8號),保留宜春市公安局,正處級,為主管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新增職能
1、將原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范圍的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移交公安機關管轄。
2、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行政警務督察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公安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有關公安工作的規定和實施辦法;研究改革開放中出現的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掌握信息,及時準確的分析、預測敵情和刑事犯罪及社會治安狀況,對全市公安工作進行決策、部署。
(二)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穩定、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相應對策。
(三)組織實施并指導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四)組織實施并指導管理社會治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處置突發事件。
(五)管理全市道路交通,維護交通秩序,查處交通事故。
(六)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七)貫徹《警衛工作規定》,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加強安全防范和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的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院校等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各類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治安防范工作。
(九)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停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管理槍支彈藥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十一)指導、組織實施全市監所看管、開展獄偵、深挖犯罪等工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機要通信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縣(市)公安局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四)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及公安民警的管理、教育、訓練,協助市委組織部、政法委和各縣(市)委管理市局機關及縣(市)公安局領導班子。
(十五)規劃、組織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
(十六)指導、檢查、監督和督察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設24個職能科(室、中心、部、處、支隊)。
(一)辦公室
(二)指揮中心
(三)政治部
(四)警務督察支隊
(五)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國內安全保衛機動偵察隊)
(六)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七)治安警察支隊
(八)行動技術支隊
(九)監所管理支隊
(十)警衛處
(十一)消防支隊
(十二)戶政處
(十三)信息通信處
(十四)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
(十五)刑事警察支隊
(十六)交通警察支隊
(十七)出入境管理處
(十八)法制處
(十九)裝備財務處
(二十)禁毒支隊
(二十一)科技處
(二十二)防暴警察支隊
(二十三)信訪處
(二十四)“610”辦公室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公安局政法專項編制303名(不含消防支隊、警衛處的現役編制),其中紀檢監察編制5名;核定交通警察支隊及直屬大隊事業編制38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
刑偵支隊隊長1名,政委1名,交警支隊隊長1名,政委1名。
科級職數87名,其中監察室2名。
四、其它事項
(一)成立宜春市公安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為市公安局下屬相當于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1名(其中,正科1名,副科2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局機關后勤服務工作。
(二)宜春市公安學校、收容審查所(看守所)、直屬大隊專項編制和科級職數均在局機關內。
(三)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為市公安局設在袁州區的派出機構,受市公安局委托,負責城市規劃區及袁州區人民政府轄區內的公安工作和派出所的管理工作,人、財、物委托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并負責該分局的機構改革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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